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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 | 環保新聞一周速遞(第五期)
專欄:行業新聞
發布日期:2018-11-19
閱讀量:3267
作者:粵鵬環保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國務院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組成人員的通知


國辦函〔2018〕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機構設置、人員變動情況和工作需要,國務院決定對國務院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成人員進行相應調整。現將調整后的名單通知如下:

組 長:韓 正  國務院副總理

副組長:丁學東  國務院副秘書長

    李干杰  生態環境部部長

    寧吉喆  統計局局長

成 員:郭衛民  中央宣傳部部務會議成員、新聞辦副主任

    張 勇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辛國斌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杜航偉  公安部副部長

    劉 偉  財政部副部長

    王春峰  自然資源部黨組成員

    趙英民  生態環境部副部長

    倪 虹  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

    戴東昌  交通運輸部副部長

    魏山忠  水利部副部長

    張桃林  農業農村部副部長

    孫瑞標  稅務總局副局長

    馬正其  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

    錢毅平  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副部長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生態環境部,辦公室主任由生態環境部副部長趙英民兼任。領導小組成員因工作變動等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報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11月5日


2、《2018年國家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目錄(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公示稿)


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2018年國家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目錄(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公示稿)。《2018年國家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目錄(大氣污染防治領域)》涉及煙氣脫硫、煙氣脫硝、除塵技術等共35項技術。全文如下:

關于《2018年國家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目錄(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公示稿)的公示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有關工作的要求,按照工作計劃,我部征集并篩選了一批大氣污染防治領域的先進技術,編制形成《2018年國家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目錄(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公示稿)。

現對《2018年國家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目錄(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公示稿)進行公示,公示期為2018年11月12日至11月18日,若有異議,請將意見反饋我部。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科技與財務司劉世錚、金晟

電話:(010)66556134

傳真:(010)66556127


3、無證排污或面臨史上最嚴厲處罰以天計算每日最高5萬元


      無證排污,或面臨史上最為嚴厲的處罰。按照目前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無證排污的處罰以天計算,每日罰款最低5000無,最高5萬元。

提出建立“一證式”管理模式

排污單位法律責任最重

其中,對于無證排污行為中的重點管理排污單位,按照《條例》第61條規定,在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或停產整治的同時,將處以每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條例》要求,應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停業、關閉。

對于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超過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未按照要求防治無組織排放的;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未按照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的;未按照規定進行水污染物預處理,向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污染物的等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或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逃避監管,其中包括偷排;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條例》提出,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的同時,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對材料弄虛作假行為處罰力度也很大。依據《條例》,排污單位以隱瞞、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提出了刑事處罰的情形。《條例》明確,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條例》規定予以處罰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要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對于第三方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的,則由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第四十六條規定業務,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4、國務院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組成人員調整


中國環境報記者高楠北京報道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通知指出,根據機構設置、人員變動情況和工作需要,國務院決定對國務院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成人員進行相應調整。

調整后,領導小組組長由國務院副總理韓正擔任,副組長分別為國務院副秘書長丁學東、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干杰、統計局局長寧吉喆。領導小組成員包括:中央宣傳部部務會議成員、新聞辦副主任郭衛民、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張勇、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辛國斌、公安部副部長杜航偉、財政部副部長劉偉、自然資源部黨組成員王春峰、生態環境部副部長趙英民、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倪虹、交通運輸部副部長戴東昌、水利部副部長魏山忠、農業農村部副部長張桃林、稅務總局副局長孫瑞標、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馬正其、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副部長錢毅平。

根據通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生態環境部,辦公室主任由生態環境部副部長趙英民兼任。領導小組成員因工作變動等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報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5、生態環境部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水處理(試行)》


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水處理(試行)》,詳情如下:

關于發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水處理(試行)》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范污水處理廠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現批準《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水處理(試行)》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水處理(試行)》(HJ 978-2018)。

以上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中國環境出版社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生態環境部網站(kjs.mee.gov.cn/hjbhbz/)查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2018年11月12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環境標準研究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11月1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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